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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少平与林聪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平,林聪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881号原告林少平,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李友仁,福建九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聪火,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少平与被告林聪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卫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友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聪火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少平诉称:被告林聪火因生意急需用款于2012年3月8日,原告通过妻子毕某转账汇款借给被告林聪火人民币100000元,被告当天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之后因被告未还款,于是在2013年6月15日让被告重新出具新的借条给原告。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8%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请求判令:1、被告林聪火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林聪火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交易单、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为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林聪火向原告林少平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签名所写的借条、转账交易单、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现原告主张被告林聪火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被告未提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聪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少平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林聪火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被告林聪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卫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健附注: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