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健与黄章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黄章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073号原告:刘健。被告:黄章木。原告刘健为与被告黄章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黄章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章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被告黄章木出具借条向原告刘健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于2013年6月27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章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刘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章木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叶伟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