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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汉升、黄从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孙汉升,黄从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575号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卫津路师北里10-5-401号。法定代表人林志国,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益珍,该公司职员。被告孙汉升。被告黄从运。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汉升、黄从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