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一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青、凌山、马恩喜、隗兵兵、颜灵、蒙胜全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青,凌山,马恩喜,隗兵兵,颜灵,蒙胜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中刑一初字第0003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青,曾用名冯新,绰号阿新,阿广,男,1984年9月3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初中文化,壮族,无业。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塞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建国,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凌山,曾用名凌金山,绰号阿三,男,初中文化,壮族,无业。2013年10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塞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恩喜,绰号小马,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塞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被告人隗兵兵,绰号老四,男,初中文化,汉族,无业。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塞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被告人颜灵,绰号阿华,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塞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汤晨佳,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蒙胜全,绰号阿全、阿蒙,高中文化,瑶族,无业。2014年11月13日因吸毒被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发刑诉(2015)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青、凌山、马恩喜、隗兵兵、颜灵、蒙胜全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青、凌山、马恩喜、隗兵兵、颜灵、蒙胜全及指定辩护人张建国、汤晨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冯青在延安市宝塔区尧岔沟给吸毒人员李某某、高某某贩卖过500元的毒品。2014年9月,安塞县公安局通过李某某得知冯青涉嫌贩卖毒品的线索后,派侦查人员与冯青电话联系购买毒品事宜。2014年10月20日,购买毒品人员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准备从冯青手中购买毒品,二人商量好购买600克冰毒,每克200元,并约好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胜龙庄宾馆619号房间进行交易。后冯青通过被告人凌山、马恩喜、隗兵兵、颜灵、蒙胜全联系到陈泽鹏(另案处理)手中有1000余克冰毒。当日21时许,被告人颜灵携带着毒品前往交易地点,在宾馆楼下颜灵从车座底下拿出毒品交给被告人隗兵兵,隗兵兵又将毒品交给被告人马恩喜。马恩喜拿着毒品与冯青、隗兵兵三人一起到胜龙庄宾馆619房间,侦查人员将正在房间交易毒品的被告人冯青、马恩喜、隗兵兵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结晶体两大包、一小包,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共重1001.06克。后将正在宾馆楼下等候的被告人凌山、颜灵抓获,并从颜灵乘坐的车内副驾驶座椅上发现红色硬红中华烟盒内装有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结晶体一小包、白色塑料管柱体内装有六颗红色颗粒物,经鉴定白色结晶体为甲基苯丙胺,重1.36克,红色颗粒物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重0.51克。并在颜灵所坐车辆驾驶室收纳盒内清出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结晶体一小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重9.69克。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蒙胜全因吸毒被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4月26日,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蒙胜全移交至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公安局。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十七条三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冯青、凌山、马恩喜、隗兵兵、颜灵、蒙胜全犯贩卖毒品罪。且被告人凌山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颜灵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冯青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东莞市胜龙庄宾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解称其2013年并未在延安市宝塔区向吸毒人员李某某、高某某贩卖毒品。其指定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青20**年向李某某、高某某贩卖500元毒品的事实仅有证人证言,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冯青贩卖毒品并未实际交易完成,应当属犯罪未遂;本案系公安机关采用特情侦破;冯青系以贩养吸,又系家中独子家庭生活困难。请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凌山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马恩喜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隗兵兵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颜灵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指定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颜灵系未成年人;且受陈泽鹏指使参与贩卖毒品,应系从犯。公安机关采用特情侦破案件;颜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蒙胜全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其并未参与联系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安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吸毒人员李某某陈述冯青有重大贩卖毒品嫌疑。安塞县公安局安排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冯青介绍毒品交易。并由公安干警伪装成毒品买家与冯青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商议以每克200元价格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600克。之后被告人冯青通过被告人凌山、马恩喜、隗兵兵居间联系毒品上线准备购买毒品予以贩卖牟利。被告人隗兵兵居间介绍陈泽鹏(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颜灵、蒙胜全,以1000克甲基苯丙胺38000元价格向被告人冯青贩卖毒品。安塞县公安干警赶赴广东省东莞市,于2014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颜灵携带毒品前往交易地点,在胜龙庄宾馆楼下颜灵将车座下毒品交给隗兵兵,隗兵兵又将毒品交给马恩喜。马恩喜拿着毒品与冯青、隗兵兵三人一起到胜龙庄宾馆619房间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白色结晶体两大包一小包,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重量分别为1.24克和599.37克、400.45克,共计1001.06克。公安干警并将同行在宾馆楼下等候的被告人凌山、颜灵抓获,并从颜灵乘坐车内副驾驶座椅上发现红色硬红中华烟盒内装有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结晶体一小包、白色塑料管柱体内装有六颗红色颗粒物,经鉴定白色结晶体为甲基苯丙胺,重1.36克,红色颗粒物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重0.51克。同时在颜灵所坐车辆驾驶室收纳盒内清出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结晶体一小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重9.69克。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蒙胜全因吸毒被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5月6日被移交陕西省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冯青、凌山、马恩喜、隗兵兵、颜灵、蒙胜全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冯青供述,2014年9月中旬,之前在西安通过“阿港”认识的延安叫李某某的吸毒人跟他电话联系,说介绍一个延安人向他购买毒品。随后那个延安人给他打电话说要购买毒品,让他将毒品送到延安交易,他说自己不去延安,如果要购买毒品到广东东莞交易。案发前几天延安人又打电话商量购买毒品,并说让他准备600克毒品,他告诉延安人每克冰毒200元,最后他让延安人到东莞市凤岗区联系。10月20日中午12时许,延安人到了凤岗区汽车客运站门口给他打电话,他赶过去送了一小包大约1克冰毒样品,延安人验货后说毒品质量可以。他离开去准备毒品,延安人说到车站对面胜龙庄宾馆登记房间等候交易。他手里没有毒品,就电话联系老乡“阿三(指被告人凌山)”有没有毒品,阿三说能弄到毒品。大约晚上九时许,阿三电话告诉他通过“小马(指被告人马恩喜)”联系到毒品,“一条(指1000克冰毒)”价格是38000元。阿三和小马等几个人过来说毒品准备好了,让他看一下钱怎样。他事先就和延安人联系知道登记的房间是凤岗车站对面胜龙庄619房间,他到了房间后延安人要见到毒品称重后才付钱。他又到楼下,阿三把毒品给他不放心,就让小马和另外一个人带着毒品跟他去了619房间,刚准备看钱时就被公安干警抓获。冰毒是小马带到宾馆房间,用塑料袋包裹装在红色红双喜烟盒内,现场称量大约1000克。他户籍名字是冯青,想改名字叫冯新所以他给别人都说自己叫冯新,广东打工期间别人都叫他阿新。他和阿三是一起喝酒时认识的老乡,后来知道阿三贩卖毒品,他当时想毒品交易后将利润和阿三平分,小马是他通过阿三认识的。他的手机号码电话是1355663****,延安人的手机号码是1869111****,阿三的手机号码是1587696****。2、被告人凌山供述,他绰号叫“阿三”,开始吸毒后于2013年7月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0月20日下午4时许,他和阿新(指被告人冯青)在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网吧上网时,阿新问他能不能联系“小马(指被告人马恩喜)”弄到一条东西(指1000克冰毒)。然后他电话联系小马问能不能弄到冰毒,小马让他等电话。晚7时许,小马打电话说可以弄到1000克冰毒,他通过手机短信问多少钱,小马回话说一共38000元,然后他让小马等电话。他将联系情况告诉阿新,过来一会,买家催阿新交易,阿新就先走了。当时他手机没电,小马给阿新打电话说毒品已经准备好,让阿新拿钱过来,阿新说买家要见货才给钱,要小马将毒品送到凤岗镇车站对面的胜龙庄宾馆。之后小马和“老四(指被告人隗兵兵)”坐车到网吧接上他一起去胜龙庄宾馆,到了宾馆楼下他看见阿新、小马、老四三人进了宾馆,他在宾馆大厅等着,后来民警下楼他看着情况不对就跑,但最后还是被公安干警抓获。阿新真名叫冯青,小马真名叫马恩喜,他和阿新还没有谈获利,他也是帮阿新联系毒品,看阿新能给他多少钱,他手机号码是1587696****,阿新的手机号码是1355663****。3、被告人马恩喜供述,2014年10月20日下午2时许,“阿三(指被告人凌山)”给他打电话问能不能搞到一条东西(指1000克冰毒),他说让联系一下。然后他打电话联系“老四(指被告人隗兵兵)”,问能不能弄到一条冰毒,老四说可以但要晚一点。他又联系阿三说可以弄到冰毒,晚一点时候电话联系。之后阿四说一条冰毒35000元,他给阿三说一条冰毒38000元,准备从中赚取差价。天黑时他和老四电话联系见面,他们又到凤岗镇的嘉豪网吧楼下找到阿三和阿新。他问阿三是否拿到钱,阿三说买家要先看到货才给钱,然后阿新就走了,阿三告诉他是阿新让自己联系帮忙冰毒。之后他和阿三坐着老四带的车到龙凤山庄后,老四叫他一起换乘另外一辆灰色自由舰车前往胜龙庄宾馆。途中他给阿新打电话说快到了,到了宾馆楼下阿新说买家要看到货才给钱,老四也要上去,然后副驾驶座位上的那名男子从座位底下将东西拿出来从窗户递给老四,老四说这东西怎么这样包呢,自己又包了一下递给他。老四、阿新先进到胜龙庄宾馆六楼房间喊了他一声,他也进到619房间,当时房间只有买家一个人说要用电子称称量冰毒,但是电子称不够称重没法称。买家说要600克冰毒,老四说有1000克冰毒分包成600克和400克的2包,买家说剩下的400克冰毒也要但是钱不够,打电话叫人送钱过来,过了一会有人敲门进来将他们抓获。交易的毒品冰毒外面用红色塑料袋装,接着用双喜字样的烟盒包裹,最里面是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两大袋透明块状结晶体。阿三的手机号码是1587696****,他的手机号码是1371270****,老四的手机号码是1581771****。4、被告人隗兵兵供述,他绰号叫“老四”,2014年10月20日下午2时许,“小马(指被告人马恩喜)”打电话问他能不能联系到冰毒,他说没办法,小马让他找找看。下午4时许,“阿华(指被告人颜灵)”打电话说“阿南(指同案犯陈泽鹏,另案处理)”出事(指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需要钱捞人向他借钱,又让他帮忙联系有没有人要货(指购买毒品)。小马又打电话问他联系的怎么样,他就说刚好有人要出货(指贩卖毒品),他问小马要多少毒品,小马说要一套(指1000克冰毒)分成400克的和600克的2包,还让问一下价钱。他打电话联系阿华时是阿全(指被告人蒙胜全)接的电话,他告诉阿全有人要一套冰毒分成两包,询问价格时阿全说每克冰毒38元。后来小马打电话让他去官井头村农业银行门口,他租乘私家车接到小马后又在一个网吧门口接上一个年纪很小的男子(指被告人凌山)。他们三人一起到龙凤山庄附近和阿华碰面,他和小马坐上阿华的车,那个年纪很小的男子还坐原来的车,他们一起到了凤岗车站对面的宾馆。他下车看周围没什么异样,阿新到楼下来接他们,阿华将冰毒从副驾驶车窗递给他,他又递给小马后跟着阿新一起到了宾馆619房间。阿新和小马一直和买货的男子商量价格,他在一旁坐着,然后就被公安干警抓获。他帮忙联系冰毒是因为欠“阿南”一个人情,自己车祸出院是阿南出钱治病,阿华和阿全都是在阿南经营的游戏厅认识,阿南是阿华的上线,阿华帮着阿南贩卖毒品,他被抓获后才知道阿华真名叫颜灵。5、被告人颜灵供述,他绰号叫“阿华”,和绰号叫“阿全”的蒙胜全给绰号叫“阿南”的陈泽鹏当贩卖毒品的马仔。2014年10月20日早上,阿南叫他和阿全三人去接货(指购买毒品),后来阿南、阿全以警察抓捕为由吓跑上家黑吃了约2公斤冰毒。他们三人返回出租屋以10克、20克不等分装了四五百克冰毒时,阿南接了电话带着分装好的冰毒和阿全离开,他猜想是有人要买毒品。之后阿全、阿南回到出租房,阿南让他给老四(指被告人隗兵兵)打电话说自己被警察抓了急需钱捞人,因为老四欠阿南钱想以此要点钱。当时他就用阿南手机给老四打电话说了此事,老四说现在没有钱,他又按照阿南之前说的话让老四帮忙推销一套货(1000克冰毒),老四说让自己联系一下。阿南、阿全有事都出去了,大约下午6时许,阿全打电话说电脑桌下面放着一包用快递塑料纸包裹的一套货,让他分成400克和600克的两包,他就用一台电子称分包后装在一个红双喜烟盒内。阿全让他和老四电话联系见面,当时阿南叫来一辆车让他前边走,自己在后面开一辆车跟着,让他小心一点。后来到了龙凤山庄附近和老四碰面,他让老四和一个姓马的人(指被告人马恩喜)上了他的车前往凤岗车站旁边的一个宾馆。到了宾馆后老四下车,然后宾馆出来一个人(指被告人冯青),然后他给老四装有冰毒的烟盒袋子,老四等四人上楼去宾馆,阿南不让他去宾馆,而是让他在楼下车里等着,并嘱咐小心,但是过了一会他就被公安干警抓获。他给阿南当马仔跑腿,不挣钱但是阿南管吃管住,还给吸食毒品。6、被告人蒙胜全供述,2014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他的绰号叫“阿全”。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他与阿南、阿华以警察抓捕为由黑吃毒品上家的2公斤冰毒,他们返回房间吸食冰毒后,阿南、阿华开始分袋冰毒,他听到阿南让阿华给老四(指被告人隗兵兵)打电话说自己被公安局抓了要钱捞人,要是没钱的话就帮忙出货(指贩卖毒品)。之后阿南接了电话叫他一起开车出去,期间阿南说了老四的电话号码,让他给老四打电话,老四把他电话挂了后又打过来,他接起电话告诉老四说自己是阿全。老四就说有人要一条货(指1000克冰毒),问多少钱,他当时问了阿南一条多少钱,阿南当时让他给老四说是两万还是多少钱记不清楚了。之后阿南让他给阿华打电话说将冰毒分装成600克和400克的2包后给老四打电话联系,阿华说自己不知道老四电话,阿南让他短信告诉阿华老四的电话。过了一会,阿南又给阿华打电话说送货的时候要小心,自己就跟在后面,之后他就和阿南开车去关井头村转了几圈,当时天都黑了,给阿华打电话已经打不通,阿南说可能是出事了,他和阿南又开车去了车站附近看见对面一家宾馆的门口停有警车,有很多警察,知道是出事了。他和阿南是在一起吸毒时认识的,他使用的手机都是阿南的,他给阿南开车、做事,阿南给他免费吸毒。7、证人吕某某证明,他在东莞市凤岗镇跑黑出租车,2014年10月20日傍晚,他们经常称呼“阿华”的男子用“阿南”的电话给他打电话,说要租用他的灰色自由舰轿车去龙凤山庄。他到雁田村接上阿华去了龙凤山庄,在那里等了十几分钟,从另一辆车上下来两个人坐上他的车,然后他开车到凤岗车站对面的胜龙庄宾馆,后来上车的两名男子下了车,阿华在车上等说一会还要回去,过了一会就被公安干警抓获。8、证人李某某证明,2011年的时候,他在延安打工时开始吸食冰毒,与高某某一起在“阿广”的广东人处购买过一次冰毒。2014年9月他电话联系阿广购买冰毒,阿广让他到广东去交易,他将该线索报告安塞县公安局后在安排下电话联系阿广介绍毒品交易。9、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安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干警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甘铺村胜龙庄宾馆619房间的一张双人床上,提取疑似毒品的一白色塑料袋装有的白色结晶体一小包,提取一红色塑料袋中黄色红双喜烟盒内装灰色印有“中通”等字样白色塑料包装的疑似毒品白色结晶体两大包。10、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安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干警对吕某某驾驶的吉利牌自由舰灰色轿车进行检查,发现车内副驾驶座位上有一红双喜烟盒内包装的透明塑料袋内装有透明结晶体一包及一根白色塑料管内装有红色颗粒六颗,在车内驾驶员与副驾驶座位中间的收纳盒内检查出透明塑料袋装有透明结晶体一包。1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安塞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冯青持有手机一部、透明结晶体1包,被告人隗兵兵手机一部,被告人马恩喜手机一部和装在红双喜烟盒内的白色结晶块2包,被告人颜灵手机一部、红色硬中华烟盒内白色结晶体1包和白色塑料柱体内红色颗粒物6粒。12、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延)鉴(理化)字(2014)416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公安机关在胜龙庄宾馆619房间查获的三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重量分别为1.24克、599.37克、400.45克,共计1001.06克;在吕某某驾驶汽车内查获的白色晶体和红色颗粒物中均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咖啡因,重量分别为9.69克、1.36克、0.51克。13、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司法)鉴(理化)字(2014)61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重量为599.37克、400.45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4.38%和73.78%。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冯青对照片混杂辨认后指出,被告人马恩喜即是“小马”,被告人凌山即是“阿三”,被告人隗兵兵即是与“小马”一同进入胜龙庄宾馆619房间的陌生男子。经被告人隗兵兵对照片混杂辨认后指出,被告人马恩喜即是“小马”,被告人冯青即是与“小马”一同进入胜龙庄宾馆619房间的陌生男子,被告人颜灵即是“阿华”,被告人凌山即是其与“小马”在网吧门口接的陌生男子。经被告人颜灵对照片混杂辨认后指出,被告人隗兵兵即是“老四”,被告人马恩喜即是与“老四”一起上车的马姓男子,被告人蒙胜全即是“阿全”。经被告人马恩喜对照片混杂辨认后指出,被告人冯青即是“阿新”,被告人凌山即是“阿三”,被告人颜灵即是在灰色自由舰轿车副驾驶座位的男子,被告人隗兵兵即是“老四”。经被告人凌山对照片混杂辨认后指出,被告人马恩喜即是“小马”,被告人冯青即是“阿新”,被告人隗兵兵即是与“小马”一同在网吧门口接他的“老四”。经被告人蒙胜全对照片混杂辨认后指出,被告人颜灵即是“阿华”。经证人李某某、高某某对照片混杂辨认后指出,被告人冯青即是向其二人贩卖过毒品的男子。经被告人冯新、隗兵兵、马恩喜指认其贩卖毒品的地点在东莞市凤岗镇天众大厦胜龙庄宾馆619房间。1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冯青、凌山、马恩喜、隗兵兵、颜灵尿检,检测结果均系阳性,系毒品携带者。16、手机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冯青、凌山、马恩喜、隗兵兵、颜灵之间通话记录,及冯青与证人李某某、公安干警伪装毒品下家之间的通话记录,与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相互吻合。17、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9月16日,安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查获吸毒人员李某某,据李某某陈述曾在一绰号为“阿广(指被告人冯青)”的广东人处购买过毒品,安塞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由李某某电话联系冯青介绍毒品交易,然后由公安干警伪装成购买毒品的下线与冯青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公安干警赶赴广东省东莞市,于2014年10月20日21时许,在约定毒品交易地点胜龙庄宾馆619房间将被告人冯青、马恩喜、隗兵兵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白色结晶体三包,并将同行在宾馆楼下等候的被告人凌山、颜灵抓获,在颜灵乘坐的车上查获疑似毒品白色结晶体两小包、六颗红色颗粒物。被告人蒙胜全和同案犯陈泽鹏潜逃未抓获,后侦查得知蒙胜全于2014年11月13日因吸毒被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公安干警赶赴广东于2015年5月6日对蒙胜全刑事拘留后押解回安塞县,陈泽鹏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东莞市公安局清溪派出所查获后另案处理。18、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蒙胜全于2014年1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凌山于2013年10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毒品收据证明,安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将依法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12.62克上交。21、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冯青生于1984年9月3日,被告人凌山生于1995年12月2日,被告人马恩喜生于1988年6月9日,被告人隗兵兵生于1991年4月16日,被告人蒙胜全生于1986年6月4日,作案时五被告人均系成年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被告人颜灵生于1997年6月20日,作案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青、凌山、马恩喜、隗兵兵、颜灵、蒙胜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被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12.6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青、凌山、马恩喜、隗兵兵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冯青直接联系、交易毒品,系犯意提起者和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凌山、马恩喜、隗兵兵居间介绍毒品交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隗兵兵、颜灵、蒙胜全供述可以证实,颜灵、蒙胜全受陈泽鹏指使贩卖毒品,系与陈泽鹏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颜灵指定辩护人提出颜灵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凌山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本罪,属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颜灵作案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系公安机关采用特情在控制下交易侦破,存在数量和犯意引诱,依法可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此项公诉意见和二指定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冯青、凌山、马恩喜、隗兵兵、颜灵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六被告人均系以贩养吸,且涉案毒品被全部查获未流入社会,依法并酌情可对六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此项公诉意见和二指定辩护人提出以贩养吸、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冯青及指定辩护人提出冯青20**年未向李某某、高某某贩卖毒品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此节仅有李某某、高某某二人证言且细节不能相互印证。故公诉机关此节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蒙胜全当庭辩解称并未参与联系贩卖毒品行为,经查,结合蒙胜全在公安机关稳定的有罪供述和被告人颜灵供述及当庭指证,足以认定蒙胜全和颜灵共同参与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故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冯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2、被告人凌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3、被告人蒙胜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27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4、被告人马恩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5、被告人隗兵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6、被告人颜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七、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12.62克和手机四部依法予以没收。由安塞县公安局负责将毒品依法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杰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人民陪审员 常浩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