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墩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谢发元与颜永桂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发元,颜永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墩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谢发元,农民。被告颜永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发元与被告颜永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发元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荣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吉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