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马延科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延科,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马延科,男,汉族。被告王建军,男,汉族。原告马延科诉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范天全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曾运征担任记录。原告马延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延科请求判决被告王建军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军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延科借款本金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0元,合计95元,由被告王建军负担。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天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运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