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芜湖瑞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金嘉利实业有限公司、黄小利、方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17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丁兰,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平,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瑞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黄小利,董事长。被告: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中路。法定代表人:黄扣所,董事长。被告:安徽中金嘉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好青,董事长。被告:黄小利,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方少英,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芜湖瑞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金嘉利实业有限公司、黄小利、方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瑞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金嘉利实业有限公司、黄小利、方少英的财产在人民币180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芜湖瑞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金嘉利实业有限公司、黄小利、方少英的财产在人民币180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 洪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