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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终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民终字第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政东霞,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上诉人康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政东霞、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7月19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月12日生育长女王某钰,现刚满1周岁。原、被告由于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4月28日向大同县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大同县法院以(2014)大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都应该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之间只要多加沟通,各自克服自身的缺点,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夫妻感情还是能够弥合的。况且,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判后,康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婚生女王某钰由上诉人抚养,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答辩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上诉人认为没有破裂,上诉人对此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同意离婚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被上诉人不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康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俊丰审判员  刘永华审判员  谢学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俊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