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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初字第05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福鼎市华博龙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李万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福鼎市华博龙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李万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5749号原告福建省福鼎市华博龙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星火民营工业园区1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4624-7。委托代理人杨武疆,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陈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万志,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福建省福鼎市华博龙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诉李万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福鼎市华博龙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福鼎市华博龙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李万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福鼎市华博龙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福建省福鼎市华博龙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祥建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清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