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开顺诉被告赵顺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顺,赵顺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865号原告张开顺,男,1956年9月5日生,汉族。被告赵顺芳,女,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原告张开顺诉被告赵顺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才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开顺、被告赵顺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开顺诉称:其家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化社区新陵46号,被告赵顺芳家位于新陵48号。其家门前水泥路面被赵顺芳用建筑垃圾、杂树堵死,西侧道路也被其用铁门设堵,使得其无法正常通行。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顺芳清除路障、拆除门障。被告赵顺芳辩称:其房屋系合法建造,其使用的土地没有历史上形成的通道,原告张开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张开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开顺家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化社区新陵46号,被告赵顺芳家位于新陵48号,两家房屋座落于前后排,该区域另有几家邻居。几家邻居西侧原没有道路,村民均从东侧道路通行。1996年许,集体进行了新陵北路拓宽工程,为了方便该区域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几户村民日常通行,在新陵北路与该区域村民房屋之间修建了一条水泥路,供群众使用。后赵顺芳在该马路上安装了大门,又在两家之间的水泥路面上用建筑垃圾、杂树枝等进行封堵,防碍了群众通行。后经社区、街道、派出所等多次协调未果,现张开顺诉至本院,要求赵顺芳清除路障,拆除大门。上述事实,有照片、情况说明、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所涉的道路系集体为方便群众日常通行所建,被告赵顺芳在西侧的道路上安装大门,又用建筑垃圾、杂树枝等封堵张开顺家通道,侵犯了张开顺及邻居的相邻权,故对原告张开顺要求其拆除大门,清除路障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顺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大门并清除建筑垃圾、杂树枝等路障。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赵顺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张才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田也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