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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小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柴立领与张玉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立领,张玉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小字第00072号原告柴立领,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波,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立领诉被告张玉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立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