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叶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徐某某,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耀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亚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