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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423号原告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夏洞寺中段。法定代表人徐淑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凤名,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玉春,女,汉族,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甄友平,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另寻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96.5元,由原告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