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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睢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崔莉、杨景申请执行王全兴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莉,杨景,王全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崔莉,女,汉族,1957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申请执行人杨景,女,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全兴,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崔莉、杨景申请执行王全兴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全兴全家人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商睢区民初字第025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本院将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代理审判员 陆 军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乐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