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罗某甲、刀某甲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别名罗二),男,曾因滥伐林木,分别于2015年2月6日、4月3日两次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被告人刀某甲(绰号“老憨”),男,曾因滥伐林木,于2015年2月2日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景谷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5)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刀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朝玲、刘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刀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刀某甲邀约被告人罗某甲一同前往景谷县正兴镇铁厂村亮山国有林砍伐思茅松林木,次日0时20分许,二人将所砍思茅松林木造材后在运往宁洱县销售的途中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技术鉴定,采伐的思茅松林木活立木蓄积为8.76立方米。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林业处罚决定书、林权权属证明、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书、林木蓄积调查报告、林木价格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并指控被告人罗某甲、刀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属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罗某甲、刀某甲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伐林木的事实和庭审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刀某甲邀约被告人罗某甲一同前往景谷县正兴镇铁厂村卫国林业局亮山国有林内砍伐思茅松林木,次日0时20分许,二人将所砍思茅松林木造材后准备在运往宁洱县销售的途中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技术鉴定,采伐的思茅松林木活立木蓄积为8.76立方米。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甲、刀某甲的年龄和身份信息。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27日凌晨0时20分许,景谷县森林公安局组织民警赶赴铁厂村进行巡逻检查,在铁厂村芒蚌村民小组将罗某甲、刀某甲盗伐林木装载的车辆查获,并口头传唤罗某甲、刀某甲到正兴林区派出所二林场警务室进行了讯问。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景谷县正兴镇铁厂村卫国林业局亮山,现场以及被砍伐的林木和装载于车辆上的思茅松原木经二被告人辨认后,公安机关已拍照固定。4、林权权属证明,证实被盗伐的林木地点属国有林。5、林木蓄积调查报告、鉴定意见书、林木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伐的林木蓄积为8.76立方米,价值3815元人民币。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盗伐的思茅松原木已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7、证人罗某乙、彭某某、刀某乙证言,证实被告人罗某甲、刀某甲以支付给每人120现金的方式雇请他们三人帮装载木材。8、被告人罗某甲、刀某甲分别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对其盗伐林木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来源客观真实,并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刀某甲曾因滥伐林木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在被行政处罚后的较短时期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二、被告人刀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三、依法扣押的思茅松原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 坤审 判 员 杨德荣人民陪审员 刘洪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刀俊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