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3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夏桂荣与被告陈兴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桂荣,陈兴武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夏 桂 荣 与 被 告 陈 兴 武 农 业 承 包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754号原告:夏桂荣,现住前郭县。被告:陈兴武,34岁,现住前郭县,未提供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原告夏桂荣与被告陈兴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桂荣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夏桂荣。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