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北京同力兴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范树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同力兴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范树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743号原告:北京同力兴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郑瑞章,职务:经理。被告:范树利,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原告北京同力兴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树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范树利所有的冀HR56**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范树利所有的冀HR56**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