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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吴天万与福州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龙华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龙华店,吴天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龙华店。负责人:李三中,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天万。上诉人福州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龙华店与被上诉人吴天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458号民事判决,福州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龙华店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福州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龙华店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原告吴天万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州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龙华店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原告吴天万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45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吴天万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上诉人福州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龙华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新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