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新毅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刘新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辉,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战勋,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毅,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永翔,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新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8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宗红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姚付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蒙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