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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星昊,朱迪等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昊,朱迪,陈旻,罗星,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336号原告:刘星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虹,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迪,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虹,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旻,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虹,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星,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虹,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181号。负责人:刘刚。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129号金隅大厦4-8层。法定代表人:田舒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星昊、朱迪、陈旻、罗星诉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星昊、朱迪、陈旻、罗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星昊、朱迪、陈旻、罗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星昊、朱迪、陈旻、罗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12元,本院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刘星昊、朱迪、陈旻、罗星负担。审 判 长  肖 艳审 判 员  樊雯龑代理审判员  余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