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河南省周口发电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河南省周口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00615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女。被执行人:河南省周口发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建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万某某诉河南省周口发电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周口发电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09)川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明清审判员 李之峰审判员 徐汝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学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