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郑淑芝与刘殿福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淑芝,刘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郑淑芝,农民。被执行人:刘殿福,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郑淑芝与被执行人刘殿福为扶养费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做出的(2015)大民一终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2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郑淑芝撤销对被执行人刘殿福的执行申请;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