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港民初字第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余海兵与徐远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海兵,徐远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港民初字第0222号原告余海兵,居民。被告徐远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兵与被告徐远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海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金 柏审 判 员 肖 林人民陪审员 吴 筱 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云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