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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港民初字第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余海兵与徐远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海兵,徐远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港民初字第0222号原告余海兵,居民。被告徐远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兵与被告徐远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海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金  柏审 判 员 肖    林人民陪审员 吴  筱  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云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