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896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佩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