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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邓龙增、杨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负责人林臻,行长。委托代理人伍成权、林进坎,该银行职员。被告邓龙增,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淑华,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学禄,男,194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淼赛,女,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邓龙增、杨淑华、杨学禄、朱淼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公告费500元,合计79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负担。审判长潘昕审判员徐娟人民陪审员林燕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林永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