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则惠与湖北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则惠,湖北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罗则惠。被执行人:湖北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大成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巧玲,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本院(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罗则惠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罗则惠返还已付购房款105851元、支付逾期利息(以35751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另70100元,从2013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1月31日始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585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209元、执行费1506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本市武昌区大成路29号黄鹤世家-1层C058室房屋(商铺)为被执行人湖北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昌区大成路29号黄鹤世家-1层C058室房屋(商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