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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959号恢1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明强与赵际洲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强,赵际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959号恢1申请人张明强。被执行人赵际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赵际洲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