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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红斌与九台市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宋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斌,九台市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宋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87号原告丁红斌,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孝感市。被告九台市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曙光大街209号,法定代表人乔通。被告宋义,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红斌诉被告九台市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宋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红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红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