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红斌与九台市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宋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斌,九台市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宋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87号原告丁红斌,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孝感市。被告九台市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曙光大街209号,法定代表人乔通。被告宋义,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红斌诉被告九台市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宋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红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红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