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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志、王树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志,王树云,孙玉山,孙启敬,王新胜,王华强,姜兵,宫洪建,唐杰清,马利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796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卢均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洪大,职工。被告XX志,荣成市俚岛镇西利查埠村168号。被告王树云,荣成市俚岛镇西利查埠村168号。被告孙玉山,荣成市俚岛镇西利查埠村159号。被告孙启敬,荣成市俚岛镇俚岛镇初家泊村171号。被告王新胜,荣成市俚岛镇西利查埠村164号。被告王华强,荣成市俚岛镇关沈屯村156号。被告姜兵,荣成市俚岛镇大庄许家村146号。被告宫洪建,荣成市俚岛镇俚岛路18号。被告唐杰清,荣成市成山镇马山王家村。被告马利强,荣成市成山镇马家疃村198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