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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梓潼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昔彬、卜铃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梓潼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昔彬,卜铃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梓潼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桂林,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昔彬,男,生于1982年2月25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居民。被告卜铃容(曾用名补玲蓉),女,生于1986年9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梓潼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昔彬、卜铃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传票传唤原告梓潼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下午14时到本院第六审判庭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开庭时,原告梓潼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梓潼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梓潼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敬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