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新风格暖通有限公司与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乌鲁木齐新风格暖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剑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志华,奎屯同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定恕,奎屯同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鸿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新风格暖通有限公司与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新风格暖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新风格暖通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新风格暖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34元,由原告乌鲁木齐新风格暖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德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