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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二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诺丁智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东泽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458号原告:诺丁智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五四,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小虎,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东泽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宇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诺丁智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东泽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诺丁智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诺丁智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诺丁智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秀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