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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小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维弟与沈华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维弟,沈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小字第83号原告李维弟,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告沈华斌,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弟诉被告沈华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维弟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维弟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中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培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