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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迎与胡长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迎,胡长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279号原告刘迎,女,1981年3月3日出生。被告胡长玲,女,1953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迎与被告胡长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