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宝芹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李宝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保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法定代表人张锡春,系行长。被执行人李宝芹,女,1960年4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宝芹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晓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