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81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乙。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某日,被告人王乙在本市恒仁路XXX号上海体育学院学生公寓H楼,趁被害人任某某上课不在宿舍之机,从自己所在的305宿舍翻阳台隔墙进入任某某所在的306宿舍,从任某某放置在书桌上的钱包内窃得人民币500元。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王乙采用相同手法,进入上海体育学院学生公寓H楼XXX宿舍,分四次共窃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200元。2015年5月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乙又从其所在的305宿舍翻墙进入306宿舍,窃得被害人任某某价值人民币1,960元的苹果牌iPhone5s16GB型手机一部。2015年6月2日,被告人王乙携带所窃手机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上述盗窃事实,王乙到案后已全额退赔所有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乙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任某某、周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出具的原谅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证明以及被告人王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艳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文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