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潘锦荣与广东一邦速递有限公司、方永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x荣,广东xx速递有限公司,方x勤,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45号原告:潘x荣,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广东xx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x。被告:方x勤,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被告: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彭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荣诉被告广东x速递有限公司、方x勤、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潘x荣未依时到庭应诉,事后未能提供正当理由。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潘x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贤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