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宝传与徐军、孙瑞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传,徐军,孙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传。被执行人徐军。被执行人孙瑞芳。本院在执行张宝传诉徐军、孙瑞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尚有31782.4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张执字第13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