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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济源市交通局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济源交通驾校)与被上诉人张香花、原审被告宁小涛、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市交通局驾驶员培训学校,张香花,宁小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交通局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林生,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小莉,该学校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香花,曾用名张先有。原审被告宁小涛。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刘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济源市交通局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济源交通驾校)与被上诉人张香花、原审被告宁小涛、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香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源交通驾校、宁小涛、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5430.98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3169号民事判决。济源交通驾校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0月31日,宁小涛醉酒后驾驶豫U509**号牌轿车沿天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亚飞快捷酒店路段时,撞住行人张香花,造成张香花受伤。发生事故后,宁小涛驾车沿天坛路向南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宁小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香花于当天入住济源市肿瘤医院进行治疗,后转入济源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双侧耻骨支骨折、左膝关节韧带损伤等,并于2014年6月16日出院,住院228天,期间由其丈夫李永干护理,医疗费由宁小涛支付,出院医嘱:1、加强肢体功能锻炼;2、适度扶拐保护;3、必要时行左膝关节韧带重建术;4、出院后继续休息3个月;5、不适随诊,定期复查。后张香花分别于2014年7月1日、7月4日到济源市人民医院和济源市中医院进行检查,支出费用共计592元。诉讼中,依照张香花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洛阳景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张香花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张香花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为此张香花支出检查费1230元、鉴定费700元。另查:1、事故车辆豫U509**号牌车所有人为济源交通驾校,事故发生时由其工作人员宁小涛驾驶,该车在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住院期间,张香花从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购买药物共计784.28元;3、张香花购买支具支出2800元;4、张香花及其丈夫李永干为城镇户口;5、张香花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宁小涛支付。原审法院认为,张香花与宁小涛之间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宁小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张香花主张宁小涛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系职务行为,故要求宁小涛和济源交通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从济源交通驾校出具的事情经过、检查、情况说明及交通事故卷宗中被调查人宁小涛、金辉、杨娜娜的陈述,不能证明宁小涛驾车系职务行为,且该事故发生在当天下班后深夜,与宁小涛履行职务缺乏内在联系,张香花也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张香花称宁小涛驾车系职务行为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但济源交通驾校作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对车辆负有严格的管理责任和义务而疏于行使,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结合本案案情和济源交通驾校、宁小涛的实际履行能力,原审法院酌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宁小涛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事故车辆豫U509**号牌车在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该保险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确认。但由于宁小涛系醉酒驾驶,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义务,超出部分由宁小涛和济源交通驾校按照责任比例及过错程度分担。本案中,张香花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1376.28元,有相关医疗费票据为证,予以认定;2、误工费。张香花自2013年10月31日至评残前一天(2014年12月23日)持续误工,共计419天,其误工标准按照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计算,张香花主张的27933元不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3、护理费。张香花住院共计228天,期间由其丈夫李永干护理,按照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计算,为15230.4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共计10260元,张香花住院228天,分别按照每天30元和15元标准计算,为10260元;5、残疾赔偿金。张香花伤残等级为八级,评残时未超过60岁,按照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计算20年,为146348.7元;6、鉴定费及检查费共计1930元,有鉴定费票据和相关检查票据为证,予以认定;7、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张香花伤残等级、济源交通驾校和宁小涛的过错程度及本市经济发展水平,酌定为9000元;7、支具费2800元,有相关收据为证,结合张香花伤情及医嘱,其购买支具具备合理性,予以认定;8、交通费。结合张香花住院时间、就医距离,其主张的2000元具备合理性,予以认定。张香花以上损失共计216878.38元,应由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120000元,超出部分为96878.38元,其中的40%为38751.35元,由济源交通驾校承担,剩余58127.03元应由宁小涛赔偿。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张香花120000元;二、济源交通驾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张香花38751.35元;三、宁小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香花58127.03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1元,由张香花负担175元,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负担2460元,济源交通驾校负担794元,宁小涛负担1367元。济源交通驾校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其承担此次事故交强险不足部分的40%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正常情况下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主次责任划分的认定,仅是三七开,而其并不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肇事方,仅因疏于对车辆管理而车辆本身并无质量瑕疵,宁小涛将车偷开出去用以私用,且醉酒后驾车至张香花受伤,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一审认定的误工费、交通费过高。张香花的误工时间计算过长,一般重大术后出院医嘱休息多为三个月,而张香花术后在医院滞留200多天,且后期没有用药记录,明显不合常理,结合其伤残情况,误工时间不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且残疾赔偿金已给其了相应赔偿。交通费的酌定过高,根据张香花的居住地点至医院的距离,500元交通费较为合理。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其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张香花辩称:济源交通驾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宁小涛系济源交通驾校的工作人员(司机),宁小涛驾驶的车辆系济源交通驾校所有的车辆,济源交通驾校应当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其在医院住院200多天是病情需要,现在其病情还非常严重(股骨头坏死),需要做手术。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称:原审判决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其公司在接到一审判决后,已代济源交通驾校向张香花垫付了12万元。预计9月份,其公司将向济源交通驾校追偿。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宁小涛系济源交通驾校的工作人员,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属于济源交通驾校所有,虽发生事故时宁小涛不是执行单位公务,但济源交通驾校作为本案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车辆的管理存在疏漏,而这种疏漏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济源交通驾校应当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适当份额的民事责任,一审结合本案案情酌定济源交通驾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张香花的误工时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一审法院据此确定张香花的误工时间自受伤之日至评残前一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关于交通费的问题,张香花请求赔偿其交通费2000元,考虑到张香花的住院、鉴定、配置残疾用具等因素,一审对此费用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69元,由济源交通驾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