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施标与朱斌、汤洪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标,朱斌,汤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2437号申请执行人施标,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现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朱斌,男,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汤洪萍,女,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现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标与被执行人朱斌、汤洪萍(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5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由申请执行人负责将被执行人抵押的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八一路XXX-XXX号XXX层XXX室的房屋变卖后偿付给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650,000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