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诉���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付永与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85号申请人:王付永,男,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国蓉,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龙,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蔡元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涛,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东市区。被申请人:胡林孟,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人王付永因与被申请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涛、胡林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柳工起重机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三位被申请人的工程款262000元,并提供蚌埠市双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皖C×××××号宝马牌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付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柳工起重机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蚌埠市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涛、胡林孟的工程款人民币26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蚌埠市双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皖C×××××号宝马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迟郑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