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成与孙根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孙根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067号原告陈成。委托代理人王俊松,泰州市海陵区新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根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负责人王晓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悦臣,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敏(实习),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诉被告孙根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陈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祝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