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02杜建民与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民,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584号申请执行人杜建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69号海岸时代公寓西座2203室。法定代表人陈工孟。申请执行人杜建民与被执行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26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仲裁裁决书要求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3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