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与周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周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6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住所地:泰顺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池长营,任行长。被执行人周小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泰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周小春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工资收入、债权收入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晓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