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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和县支行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和县支行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住所地平和县。代表人林新才,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巧玲,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和县支行。住所地平和县。代表人胡兆雨,负责人。原告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和县支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福建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信公司)购买平和县小溪镇康桥丽景二期D71-D79、D91-D99共计十八间商铺作为办公场所,该商铺已于2013年8月31日移交使用。原、被告在移交时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乙方(被告)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等条款。十八间商铺移交之后,被告装修时,未事先通知原告即将D91-D99商铺门前消防通道圈占使用,并形成固定建筑物。被告占用公共通道的行为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的协议约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占平和县河滨路康桥丽景二期B1幢D91-D99商铺门前消防通道的行为,拆除通道上固定建筑物,恢复通道原状。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平和县小溪镇河滨路康桥丽景二期D71-D79、D91-D99共计十八间后,未经批准在其所购买的店面进行装修,其行为属于住宅小区内部违章搭建引发的纠纷案件,应由该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钦良审 判 员  曾银燕人民陪审员  张立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彩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