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笠与冉飞,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笠,冉飞,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888号原告李笠,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委托代理人冉景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飞,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被告何波,男,土家族,1980年1月29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酉阳县。委托代理人冉玉光,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海涛,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笠与冉飞,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笠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笠承担,余款21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向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