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彭宝福诉张淑敏、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彭宝福,张淑敏,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监字第4号原告彭宝福,男,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张淑敏,女,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齐齐哈尔市。原告彭宝福诉被告张淑敏、被告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龙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4日被告张淑敏向我院提出申诉,本案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审判长  张忠明审判员  杨大林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