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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华卫与重庆时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时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李华卫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时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沙坪镇沙坪村。法定代表人:唐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蓓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卫。委托代理人:何静。上诉人重庆时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特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华卫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时特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时特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时特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时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时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薇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