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德祯与蒋炳魁、刘淑(素)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祯,蒋丙魁,刘淑(素)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686号原告:刘德祯被告:蒋丙魁被告:刘淑(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祯与被告蒋丙魁、刘淑(素)英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丙魁、刘淑(素)英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刘淑(素)英名下冀T9C5**汽车一辆。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蒋丙魁、刘淑(素)英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二、查封被告刘淑(素)英名下冀T9C5**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