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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艮秀诉被告王小平离婚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2号原告王艮秀,女,1978年5月2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石岔则村人,农民.被告王小平,男,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石岔则村人,农民.原告王艮秀诉被告王小平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艮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艮秀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8月11日结婚,婚前双方不够了解,草率地生活在一起。1999年原告生育长子王耀耀,后来发现被告非常懒散,不想做事,孩子4岁时被告变得更不像样,不仅脾气暴躁,并且经常参与赌博,常常夜不归宿,对家庭不负责任。2009年原告生育次子王国耀后,家庭开销增加,本想被告会勤快许多,好好工作,原告多次苦口婆心规劝被告仍劣性不改。2010年原告流产做了手术,被告却出去赌博,原告无人照看。2011年被告赌博欠账5万多元,为此双方大吵了一次,原告提出离婚诉讼后被告保证不再赌博,原告原谅了被告,可是没过一段时间被告变本加厉,赌博更加厉害了。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不负责,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共同所生长子随被告生活,次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小平未进行答辩。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8月举行了婚礼共同生活,2000年5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先后共同生育两个男孩,长子王耀耀,现年16岁,太原四十七中上学,次子王国耀,现年6岁,太原市桥东街霏霏幼儿园上学,现均随被告生活。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曾提出离婚诉讼,离婚未果。2014年10月原告又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也未作任何答辩,此为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不合,发生矛盾不能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共同生活十多年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发生离婚诉讼后原告态度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对原告离婚诉讼不予理睬,没有要求和好的意思表示,事实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共同生育两个孩子,长子王耀耀随被告生活,次子王国耀随原告生活,抚养、教育费原、被告各自负担较为合理妥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艮秀与被告王小平离婚。共同所生两个男孩,长子王耀耀随被告生活,次子王国耀随原告生活,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双方的有关财物现谁保管的归谁所有。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均予驳回。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艮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再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子龙审 判 员  王东胜人民陪审员  高志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卫龙 微信公众号“”